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本律师当事人)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邹某、周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某住宅,盗得被害人孔某苹果4S手机一台、红米手机一台、YEPEN手机一台,人民币450元、港币100元,乐视牌D50A电视机一台。2、同月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邹某、周某来到被害人林某居住的佛山某地,盗得被害人苹果4S手机一台、卡西欧手表两只,人民币2000元。3、同月30日2时30分许,被害人邹某、周某、刘某密度窃取财物,由被告人刘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邹某、周某来到佛山某住宅,爬墙入室,被被害人发现,驾车逃离。4、同年11月上旬一天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邹某、周某来到佛山市某住宅,爬墙入室,盗得被害人取某人民币950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刑法264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查阅侦查卷宗,被告人刘某供述了四次事实,而同案人员供述了六次犯罪事实,但公诉机关只指控了四次犯罪事实,而指控的四次犯罪事实中只有两次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一致,另两次只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法院最终认定即使被告人刘某实施了四次盗窃行为,但很可能并不包括第一次、第二次盗窃,最终根据终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仅认定了被告人刘某参与两次盗窃事实,而该两次中,被告人刘某所起作用较小,量刑予以考虑,最终未判处实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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