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大幅度轻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某,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万利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其租住的禅城区海口村出租房内向何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贩卖一包净重497克的毒品氯胺酮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将在楼下的邓某某也当当场抓获,并被查获净重0.35克的毒品氯胺酮。建议量刑:被告人莫某某九年六个月以上十二年六个月以下;邓某某九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辩护意见:
1、从犯
2、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
3、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7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万利的辩护意见,对邓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诉机关起诉将邓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起诉,并当庭认为两被告人作用相当,没有主次之分,辩护人万利从整个贩卖毒品的过程分析,被告人莫某某主导了整个交易活动,其地位于作用明显比被告人邓某某重要,因此,应当认定为从犯,并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低于检察院的建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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