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视角看电信诈骗
案情回放:
被告人1王某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
辩护人吴
被告人2宋某某,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辩护人廖洁
被告人3张某某,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
辩护人刘
被告人4李某某,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
辩护人唐
被告人5齐某某,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清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人6赵某,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本科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人7钱某某,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
辩护人肖
被告人8李某某1,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
辩护人张
被告人9赵某某,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尚
被告人10李某某2,女,1994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
辩护人曹
辩护人万
被告人11刘某某,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辩护人黄
被告人12郑某某,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人13左某,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人14王某某,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2018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15季某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
辩护人林
被告人16王某某1,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17雷某某,女,1995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辩护人王
被告人18郭某某,女,1994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小岗张村。
被告人19牛某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
辩护人万 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20刘某,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
辩护人胡
被告人21陈某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
辩护人刘
被告人22许某,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辩护人刘
辩护人秦
被告人23张某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师。
辩护人赖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成立河南悦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某花园五栋三单元2501、一单元3007等地点设置办公场所,招募人员分别担任业务员、主管和经理,利用互联网开展淘宝网店、微商城业务为名目的诈骗活动。由担任业务员的人员先以女性身份通过QQ、微信等网上交友平台添加网友,在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经营淘宝网店或微商城很赚钱,引诱对方购买淘宝网店、微商城服务。如果网友不相信,则通过提供虚假的微商城、淘宝网店订单图等形式来欺骗网友。待网友有购买意愿后,业务员将主管或经理的微信号或QQ号提供给对方,由主管或经理假冒一间电子商务公司的客服,以假冒的电子商务公司名义与网友签订一份协议,共同引诱网友支付套餐费用(淘宝网店为2000元、3500元、5500元不等,微商城为3800元、5800元、9800元、12800元不等)。之后,由冒充技术员的人员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诱使网友支付1300元营业执照费用;最后以货品上架需要交一笔退换货押金给厂家为由,诱使网友交货源押金(3000元、4500元人民币不等)。如果网友以销量差为由提出疑问,则再要求对方再提供一笔资金来用于淘宝网店、微商城的刷信誉和刷销量。收到钱后则不再理会对方或者将对方拉黑。对于诈骗所得,由业务员分占32%或42%,主管分占10%,经理分占10%,其余归被告人王某某所有。其中,营业执照费用1300元人民币中的500元人民币算入业务员业绩,其余归被告人王某某所有。
除王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外,被告人雷某某负责人事工作和业绩登记审批工作,被告人宋某某担任技术员。开展淘宝网店业务的有两个团队,分别为老扬队和潘某队(后与老扬队合并),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负责人,被告人钱某某、赵某、李某某担任经理,被告人郭某某、刘某、陈某某、刘某某、左某、王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开展微商城业务的有三个团队,分别为野狼队、智联队、掘金队(原为世杰队)。其中,野狼队由被告人宋某某担任经理,徐某蒙(另案处理)担任主管,被告人牛某某、许某、王某某1等人为业务员;智联队由被告人李某某1担任经理,被告人赵某某担任主管,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季某某等人为业务员;掘金队由被告人齐某某担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2担任主管,被告人梁友、宋某慧(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2017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去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某花园五栋一单元3007、三单元2501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裁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七、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八、被告人李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十、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三、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五、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六、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七、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八、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十九、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十、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十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十二、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十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评析:
电信诈骗从2014/201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肆虐,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此类犯罪国家也是从严从紧把控,那么从律师的视角,该如何看待此类行为?本案是个很好的例子,电信诈骗具有高隐蔽性,取证难、范围广等特性,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很多倾向于言词证据,书证、物证比较少,而且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因此我作为牛某某的辩护人充分利用这一点,从疑罪从轻角度和罪轻辩护,再结合地位作用等法定情节,最终取得缓刑辩护效果。
律师简介:
万利,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 8 6 6 4 6 6 3 4 1 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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