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的恶梦—毒品(贩卖毒品罪罪轻辩护)
案情回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
辩护人李**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禤某某,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
万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禤某某1,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
原审判决认定: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禤某某和吸毒人员叶某经电话联系,约定由被告人禤某某贩卖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叶某。后被告人禤某某、刘某某经电话联系,决定购买毒品再转卖给叶某,期间被告人禤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23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2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后,去到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市场,将毒品交给被告人禤某某。28日16时许,被告人禤某某和叶某经电话联系,约定去到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被告人禤某某1的住处交易,期间叶某验货后有事外出,双方暂未交易完毕。不久公安人员赶到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禤某某、刘某某、禤某某1,并在现场缴获2包甲基苯丙胺,及从被告人禤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上述2包甲基苯丙胺重94.58克,1小包甲基苯丙胺重0.29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禤某某1在三水区大塘镇黎木岗村某房的住处内多次容留被告人禤某某和叶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15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禤某某1容留被告人禤某某和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禤某某1容留被告人禤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禤某某1容留被告人禤某某和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6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禤某某1容留被告人禤某某、刘某某和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裁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被告人禤某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移送的黑色魅族手机一台、白色步步高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冰壶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二审法院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甲基苯丙胺被称为21世纪毒性最强的毒品,主要体现其心理依赖性,我在会见很多当事人过程中,在羁押期都说不吸一点问题没有,主要在心情烦闷的时候才会想到,但是现实中几乎没有人能抗住他的成瘾性,根据法律规定,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直至死刑,本案我从犯罪情节入手,从证据的瑕疵性找出细节点进行放大最终判处15年,二审予以维持。
律师简介:
万利,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 8 6 6 4 6 6 3 4 1 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您好,请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