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虽小,抢劫事大(抢劫罪辩护)
案情回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新县。
辩护人万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麻某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
原审判决认定,20**年9月8日约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麻某某经密谋后,带备麻醉弓弩、胡椒喷雾剂等工具,由被告人麻某某驾驶车牌为赣C×××××的二轮男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伍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保安村委黄南“豆口”(土名)的鱼塘西侧,由被告人伍某某持弓弩射击土狗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关某饲养于该鱼塘旁的三只土狗。同日约7时左右,被告人伍某某、麻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横山涡三株鱼塘,采用相同方法,盗窃了被害人田某饲养于此处的一只黑色土狗。随即,二被告人被被害人麻某发现并追赶。二被告人在驾驶摩托车逃离途中,由被告人伍某某持胡椒喷雾剂对驾驶摩托车追赶的被害人麻某喷射,致使被害人麻某中毒并停止追赶。经鉴定,被害人麻某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20**年9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麻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横涌仓库内坚发汽修厂门前,采用相同方法,盗窃了被害人谢某饲养于此处的两只狼狗。2016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肇庆市四会市清塘街道谢村将二被告人抓获。
裁决结果:
维持一、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麻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点评:
盗窃、诈骗、抢夺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很容易转换成抢劫罪这样的重罪,虽然最终我没有将该罪名予以变更,但在与被告人会见过程中,其了解了他们行为的严重性,对法律的敬畏,也算我为他们辩护让他们知道了法律的教育作用,如今都回归正常生活。
律师简介:
万利律师,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866466341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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