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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犯的罪轻辩护(以故意伤害罪为例)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16 00:00:00 来源:www.xs0711.com

重刑犯的罪轻辩护(以故意伤害罪为例)

案情回放: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牙某某,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

辩护人万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牙某某1,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

被告人牙某某2,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

被告人牙某某3,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5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牙某某与被害人许某1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今易德市场兄弟烧烤店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牙某某伙同被告人牙某某1牙某某2牙某某3韦某某等人,分别使用尖刀、铁勺、砖头等工具以及拳脚围殴、追打被害人许某1。期间,被告人牙某某手持一把尖刀捅刺被害人许某1头部一刀,致许某1流血倒地,被告人牙某某牙某某1牙某某2牙某某3韦某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许某1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1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裁决结果:

    一、被告人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牙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被告人牙某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被告人牙某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点评:

一般我在接手类似重刑案件时,心情都是无比沉重的,一方面面对受害人家属的压力,一方面往往这种案件都是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都是一时冲动导致无法收场,办案单位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特别的致死案,首先考虑的是死刑、死缓,那么我作为辩护人,首先要仔细研讨案情细节,特别是事发的起因、经过、参与人员、地位、作用、结果等一系列行为,来放大被告人的刑事罪轻情节,本案中,通过查阅案卷,透露出的信息是被告人行为应当是自首,这一点很大可能将被告人从死神手中挽回,其次,该案起因确属临时起意,都是年轻人容易冲动,作案动机也很单纯不是蓄谋已久的行为,最终通过精准的罪轻辩护,成功辩护至无期徒刑,好好改造还有出来的可能性。

律师简介:

万利律师,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866466341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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