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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奇特的污染环境案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11 16:57:05 来源:www.xs0711.com

一宗奇特的污染环境案

案情回放:

被告人傅XX,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于1996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湖南省娄底市火车站南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辩护人万X,现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傅XX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与新XX公司签订硫氰销售合同,约定由新XX公司以每吨支付950元的价格交傅XX处置硫氰酸铵,傅XX告知新XX公司要将硫氰酸铵送到重庆进行处置。此后,傅XX与被告人涂某某约定以每吨80元的价格将硫氰酸铵交涂某某囤放在鄂州。2019年1月7日,傅XX雇车将新XX公司84.8吨的硫氰酸铵运至鄂州,通过涂某某卸在本市鄂城区XX还建楼附近的一处砂场露天堆放。次日,傅XX授意涂某某将该批硫氰酸铵转移至偏僻的位置进行倾倒,涂某某于当日雇佣农用车将其中60余吨硫氰酸铵转运至本市程潮矿业有限公司塌陷区东采拦河坝下游废石坑进行倾倒。同月22日,上述倾倒的60余吨的硫氰酸铵被鄂州市环保局发现,傅XX得知环保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授意涂某某将堆放在砂场的剩余20余吨硫氰酸铵进行掩埋,涂某某遂雇车将上述20余吨的硫氰酸铵运至本市程潮铁矿塌陷区原涂桥村12组附近的程潮老碎石场进行掩埋。经认定,上述倾倒的固废主要成分为硫氰酸铵,硫氰酸铵含量大于81.78%,硫氰酸铵易溶于水,具有环境危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傅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傅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已折抵刑期3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律师点评和建议: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通过与被告人的多次会见,其从事化工产品销售工作多年,对化工产品有非常详细的了解和认识,本案化学品本身可以作为工业原料,但是由于近年对该原料要求越来越高,造成处置费用非常高,傅XX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在不了解该化学品特性的情况下随意填埋,故而引发本案。傅XX从头到尾均不认罪,因同案将所有情节都推给傅XX,故而导致傅XX无辜涉案,本律师建议,在从事人商业行为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不求害人,但求不被人无意指控,“被指控”在刑事犯罪中是致命弱点。

律师简介:

万利律师,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866466341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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