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的认罪认罚辩护
案情回放:
被告人刘XX,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贵州省思南县*******。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利,现执业于广东XX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刘XX、案犯阿X(男,在逃)经商量以掉钱分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XX、案犯阿X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肇庆市鼎湖区内物色诈骗对象,当日13时许在鼎湖区广利街道康XX附近二人选定被害人刘XX1,一人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捆钱丢在刘XX1面前后离开,另一人将钱捡起来假装与被害人刘XX1商量分钱,期间丢钱者返回询问被害人刘XX1等是否有捡到他的钱,另一人称没有捡到并谎称搭载被害人刘XX1去分钱,丢钱者驾驶摩托车在宣卿学校路段追上再次询问是否有捡到他的钱以及银行卡,并以证清白为由要求被害人刘XX1拿出身上有价财物,被害人刘XX1便将4000多元人民币现金、一枚金戒指、一台OPPO手机交给被告人刘XX、案犯阿X二人,被告人刘XX、案犯阿X假装将被害人刘XX1的上述物品及自己财物藏在附近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刘XX1久等二人不至遂报警。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刘XX、案犯魏魏某某(另案处理)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从肇庆市端州区出发物色作案对象,来至肇庆市高新XX时发现事主周某某,被告人刘XX则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捆钱丢在周某某面前让其发现后离开,魏某某则捡钱与周某某商量分钱,被周某某察觉后逃跑过程中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XX的刑期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XX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XXX手机一台(均暂扣于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XX的人民币497元(暂扣于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予以折抵罚金。
律师点评:
很多当事人朋友觉得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请不请律师都没有多大意义了,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看似案情简单,但是在案情之外,被告人具有多次诈骗前科,作案手法与本案是同一手法,办案单位当时对此类行为深恶痛绝,本意准备从严把握,建议量刑在8个月左右的刑期。辩护人在了接手本案后,通过会见沟通,深入了解本案背后不为人知的故事后,以此为契机,获取办案人员的同情,然后通过办案单位与受害人取得联系,支付部分赔偿款获取谅解,最后将建议量刑降为6个月,宣判第二月刑满释放。
律师简介:
万利律师,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866466341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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