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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2-22 16:22:51

  共同犯罪的量刑 (一)量刑的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刑法对量刑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共同犯罪的量刑

  (一)量刑的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刑法对量刑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量刑原则,是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内容组成,包括了量刑的两项基本准则,是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制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当前最普遍的说法就是“主犯决定说”,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大多持此观点。笔者认为,共同犯罪量刑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各共犯以及其定罪量刑是从属于主犯的,因为共犯的行为毕竟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它只有与实行行为及刑法总则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修正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全部),共犯都是作为主犯的帮助犯、教唆犯出现的,它的犯罪主观、客观方面都围绕着主犯的实行行为而展开,起到服务与辅助的作用。共犯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主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例如,2008年7月30日凌晨,在钟某的提议下,邓某驾驶租用的“长安之星”面包车搭乘钟某、陈某、游某和花某(另案处理)前去盗窃。在A镇某沙场,钟某、陈某、游某和花某用自带的扳手、胶钳等工具分别拧开王某某、王某安放在沙场的柴油机共3台,并把柴油机抬上邓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拉走。尔后,又开车至B镇某沙场,钟某、陈某、游某、邓某和花某用同样的手段盗走刘某安放在沙场的柴油机2台及抽沙机1台。盗后,四人驾车欲逃走,却在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查获,钟某、游某和花某跳车逃跑,其中花某成功逃脱。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邓某、陈某,并缴获赃物柴油机5台,抽沙机1台。后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的柴油机1台价值人民币650元,王某被盗的柴油机2台价值1430元;刘某被盗的柴油机2台、抽沙机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3115元。以上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195元。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陈某、游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提出犯意,且积极参与盗窃,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游某直接参与盗窃,邓某负责开车转移赃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该案中,邓某虽然并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中“事前通谋”的特殊规定,即在预先知道钟某等人的盗窃意图后,仍然积极开车接应犯罪嫌疑人,并帮忙搬运盗窃物品,因而构成了盗窃罪。

  (二)对各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具体犯罪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各共同犯罪人的刑罚规定了框架。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希望以此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进行比较鉴别。一般而言,组织犯和教唆犯多为主犯,实行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话,亦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实行犯和帮助犯属于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帮助犯为胁从犯。参照大陆法系的正犯理论,实行犯又称正犯,它指的是直接实现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相对正犯而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基本上具有附属的性质,他们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正犯的实行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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