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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管辖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2-13 13:33:1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告诉的主体问题。就是说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第四,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自诉与公诉的交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是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按自诉案件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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