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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11-08 20:51:04

  新刑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盲目立案。一些法院的常规做法是: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张状纸,刑庭审判人员填写一张立案表格,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再到告

  新刑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盲目立案。一些法院的常规做法是:

  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张状纸,刑庭审判人员填写一张立案表格,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再到告申庭登记册填号,就算立案告成,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形成“有诉必立,有立必审”,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立不审或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搜集定案证据,形成自诉人拒不撤回自诉,被告人又不愿意赔偿,双方争执较大,以致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好”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十分慎重。目前,一些法院的惯例做法是鉴于被告人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主审承办人员拟出意见报主管院长签署即对被告人实行逮捕。如此一来,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也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主审承办人员在实行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反感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以为,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要做好立案前审查把关。严格审查自诉案件有关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应当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对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要极其慎重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者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应该严格规定,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已采取强制措施时,应该由主审承办人员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调少判,这样往往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之间和睦团结,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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