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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流程怎么走?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9-26 18:42:04

  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流程怎么走?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通常情况下都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指针对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罪具体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许被害人撤诉和被告人反诉。如还有争议,法院将依法判决。另外,自诉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被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具体时效规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区别,必要时还是要由专业律师来指导,这样才会完全了解自己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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