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纠集卢某、张某、肖某祥、刘某等人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鄂州市鄂城区分别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单位。。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月息作为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李某、韩某、徐某、黄某、李某、肖某、朱某、张某、徐某、伍某、金某、张某等12人系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56.5万元,用于经营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等。期间,宋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4.37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6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古楼街投资公司内向被害人乔某索要债务,乔同意将其位于本市的房产过户给宋用于抵押债款。宋某为确保乔某办理过户手续,遂指使被告人肖某祥、刘某将乔带至本市东塔路美丽华宾馆内,采取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乔的人身自由,至次日8时许,肖某、刘再次将乔从上述宾馆带至公司后离开。至乔某将上述房屋过户到送的朋友陈某名下后,宋才放乔离开。
三、高利转贷罪
2016年1月的一天,姜某向被告人宋某提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约定月息4分。宋某为谋取高额利息,遂与祝某协商借用公司资质,以宋登记在陈某名下两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汉口银行鄂州分行贷款360万元。同时宋由于资金不足让陈某先行垫付姜某借款中的人民币105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宋实际取得所贷款中的人民币100万元,随即归还陈某上述垫付款中的人民币80万元。姜某陆续支付宋某利息共计人民币128万元
四、违法事实
(-)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古城路投资公司内,与被害人阮某代理的民事案件是否需要撤诉产生分歧,双方发生争吵,宋殴打阮的头部(二)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卢某在本市银龙酒店,为向被害人卫某索要用于抵押债务的房产,双方发生争吵,宋将上述办公室内的烟灰缸损坏。(三)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宋某在被害人方某位于本市的办公室内,因向方某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宋殴打对方,致对方入院治疗。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评析:
辩护人万利律师接手该案后,反复认真查阅本案所有案卷材料,认为起诉书指控宋某参与非法拘禁,都是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证人证言之间也矛盾重重,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辩护人万利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宋某参与这起犯罪,其证据明显不足。高利转贷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且主观动机必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并且构成本罪还要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最后关于恶势力的认定,一是不具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事实。二是不具备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关于违法事实也只是为了讨帐有些过激行为而已,谈不上犯罪。而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根本就不具备。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简介:
万利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沟通能力强,庭审技能高超,经办案件大部分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和无罪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电话、微信:1866466341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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