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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之后可以阅卷么?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8-05 18:47:06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常常会发生案件申诉的事件,同时申请查阅相关案件的案卷资料也是常有的事,那么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之后可以阅卷么?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之后可以阅卷么?

  不可以,阅卷只能在检察院审查阶段。

  二、刑事案件阅卷技巧

  1、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是指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书的文号;鉴定机关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数量;签名、印章、鉴定时间;鉴定的过程;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2、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

  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

  a、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

  b、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

  c、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笔录的制作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

  (二)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笔录制作的地点。

  (四)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

  (五)笔录的签名。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关于侦查人员签名的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说说当事人签名的问题。

  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大家都不重视这句话。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和我所说的不一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就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机会。

  (六)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

  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

  b、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

  c、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d、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

  e、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

  3、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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